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川国税函[2003]28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川国税函[2003]28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0:47 |
| 信息简介: | 生产企业出现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后,退税机关应向征税机关提供《生产企业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明细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征税明细》],征税机关将《征税明细》送达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据此在次月申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