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川地税函[2004]9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及土地转让财产行为税管理的意见[条款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川地税函[2004]9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及土地转让财产行为税管理的意见[条款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0:45 |
| 信息简介: | 对土地转让行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各类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无论在哪个环节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都应依据现行税法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