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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函[2004]208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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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0:42 |
| 信息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