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川国税函[2004]15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川国税函[2004]15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0:41 |
| 信息简介: |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对普通发票领、用、存、销情况的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企业发票开具的异常情况,防范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