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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函[2004]19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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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0:35 |
| 信息简介: | 出口企业报送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单证的书面报告时,应一并报送延期申报单证明细。各市、州局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报送的书面报告和明细数据要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并向出口企业出具书面延期通知。对企业在核准期限内已申报的单证,要逐笔核对并在台账上核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