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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发[2005]1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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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0:24 |
| 信息简介: | 钾肥增值税政策由免征改为先征后返后,各地应按规定对纳税人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办理先征后返后若纳税人要求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川地税函发[1995]16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由纳税人报财政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