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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函[2005]3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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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0:21 |
| 信息简介: |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均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州,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市、州地税机关审批。省属企业管理费的提取,由省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