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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成地税函[2005]59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管理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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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0:19 |
| 信息简介: |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持有关资料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同级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同级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