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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函[2006]1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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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9:46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1、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的直属营业部或直属公司直接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一律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