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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发[2006]6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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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9:45 |
| 信息简介: | 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调整为:商用房1.5%-2.5%;非普通住房1.2%-2.0%;普通住房预征率在非普通住房预征率基础上减半。各市、州地税局要在以上预征率幅度内合理确定当地预征率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