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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函[2006]6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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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9:38 |
| 信息简介: | 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年度一次性审批。企业年度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财产、坏账损失;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报省国税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