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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函[2006]43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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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9:35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