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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成地税函[2006]223号 成都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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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9:34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的通知》(川地税函[1997]233号)要求,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文,经所在地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