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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函[2007]23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等三户企业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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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9:09 |
| 信息简介: | 预征环节: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每月按应纳增值税扣出结算环节应纳税款后,按预征环节实现的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配。各预征环节按分配的增值税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