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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函[2007]30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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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9:05 |
| 信息简介: | 新办商贸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在开办初期销售收入达不到川国税函[2007]257号第一条规定的标准,但销售产品单个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且产品不能分割的,又确需使用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审批与其销售业务相应的大面额开票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