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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函[2007]33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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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9:04 |
| 信息简介: | 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售房合同并预收房款后,在产权转移前又将预收款全部或部分退还承购人的,企业应凭相关证明,从退还当期的预收款中扣除,不得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