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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函[2008]6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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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9:01 |
| 信息简介: | 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分级经营的,应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