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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发[2008]28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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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8:59 |
| 信息简介: |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