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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函[2008]26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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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8:54 |
| 信息简介: | 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其缴纳的增值税实行按应纳增值税额按月分配办法的,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第五条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