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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广市地税发[2009]52号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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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8:09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论其营业额大小,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一律按《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通知》(广市地税发[2009] 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