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川国税函[2009]22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川国税函[2009]22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21:11 |
| 信息简介: |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辅导工作,对纳税人计算确定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市州国税局及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由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及品牌价格变化的动态、跟踪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