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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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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20:09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