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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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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20:06 |
| 信息简介: |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有证或无证的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可自己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向城乡居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以外的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