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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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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20:01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主办(组织)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