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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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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1:19:51
信息简介: 在中国境内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外),分别由总机构和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分支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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