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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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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19:33 |
| 信息简介: | 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和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证权属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