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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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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1:19:19
信息简介: 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国税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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