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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财税[2014]20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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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18:09 |
| 信息简介: | 在四川省范围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