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17:03 |
| 信息简介: | 营改增纳税人在领用国税发票前,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领用地税发票的缴销手续,再向国税机关办理国税发票领用手续。对已实施国地税联合办税的,营改增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办理有关地税发票缴销及国税发票领用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