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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财税[2017]14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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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15:47 |
| 信息简介: |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