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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内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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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15:37 |
| 信息简介: | 经批准为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机构,跨区县的不动产出租收入需要在总机构所在地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