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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财税政[2017]60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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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14:15 |
| 信息简介: | 对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