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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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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12:13 |
| 信息简介: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