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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第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651号提案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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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31:04 |
| 信息简介: |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