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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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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31:02 |
| 信息简介: |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