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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财税[2020]2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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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30:28 |
| 信息简介: |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