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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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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29:20 |
| 信息简介: | 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