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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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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29:05 |
| 信息简介: | 自行预判符合2-12月免税条件的,应在11月10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自主提交2-12月房土两税免税申请并附列有关资料,在11月30日征期结束前根据核准结果进行相应纳税申报,并进行必要的抵税或退税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