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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人社发[2021]1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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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27:51 |
| 信息简介: | 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