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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市监发[2022]3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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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19:28 |
| 信息简介: |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5号)基础上,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