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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成财规[2022]1号 成都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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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19:00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向房地产交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论,并根据复核结论确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