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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人社规[2023]10号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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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16:52 |
| 信息简介: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分立、转让的按照原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形进行费率浮动;合并的应将各原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形合并计算后再进行费率浮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