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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财税[2023]20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退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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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16:45 |
| 信息简介: | 被许可人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已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但实际未使用且未造成植被破坏的,在有关林草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或草原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决定后,可以申请退付相应森林植被恢复费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