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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成公积金委[2024]4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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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16:32 |
| 信息简介: |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已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所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