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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税政四字[1989]172号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出租柜台和转手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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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2:29 |
| 信息简介: | 对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中含有房屋附属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租赁费的,凡能划分者,可在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其他设备租赁费计征房产税;否则,按租金收入总额计征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