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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税政四字[1990]490号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贷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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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2:26 |
| 信息简介: | 根据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交通厅、中国民航沈阳管理局等八个单位《关于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1989]辽税政四字第327号)第三条规定,对运费结算收方(即承运方或其代理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可以汇总缴纳印花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发给其汇缴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