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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税四[1991]328号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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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2:25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等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比照对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的规定办理,即“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