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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税四[1991]326号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交通系统事业单位征免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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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0:02:25
信息简介: 根据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交通学校、航运局、地方铁路局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和非营业账簿,分别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对公路管理局等五个由省交通厅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和运输局、高速公路局、工业材料处、工程局、设计院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以及书立或领受的除非营业账簿外的应税凭证,按规定应分别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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