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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税四[1993]203号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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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2:21 |
| 信息简介: |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含各类房屋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占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每年均应由房屋开发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前不缴的,应予补缴。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