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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税一[1994]89号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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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2:14 |
| 信息简介: | 关于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北京市税务局,明确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请各地按此精神掌握执行。 |